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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事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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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南竿鄉調解委員會

 本鄉依「鄉鎮市調解條例」之規定,設置南竿鄉調解委員會,辦理民事事件、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之調解事項。

 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至十五人組成,並互選一人為主席。調解會委員,由鄉長推薦本鄉具有法律知識、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,並檢送其姓名、學歷、經歷及家庭狀況等資料,送請鄉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,任期四年。現任調解委員得連任。其連任由鄉長層報核准,逕予續聘。

 調解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均為無給職,但於開會時得支領出席交通費。調解委員會調解時,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。但經兩造當事人同意,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。

 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,由鄉公所民政課職員兼任。

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鄉公所聘張龍德、林星炎、林春仁、陳聯玉、李銀俤、張德貴、陳書平、陳其灶、陳瑞金、林翠雲、陳書廉等十一人擔任調解委員,並互選由張龍德出任調解委員會主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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