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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委員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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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解委員會

本鄉依「鄉鎮市調解條例」之規定,設置南竿鄉調解委員會,辦理民事事件、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之調解事項。


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至十五人組織之,並互選一人為主席。調解會委員,由鄉長推薦本鄉具有法律知識、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,公所將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6條規定,於聘任調解委員並選定主席後14日內,檢附相關資料分別函送縣府、地方法院或其他分院、地方法院檢察署備查,任期四年,現任調解委員得連任。


調解委員會主席及委員均為無給職,但於開會時得支領出席交通費。調解委員會調解時,應有調解委員三人以上出席。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,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。


本鄉首屆調解委員會於民國84年5月成立,邀請地方仕紳陳其灶等九人組成。目前新任調解委員會任期為112年1月16日至116年1月15日,委員為:張龍德、侯全寶、陳書廉、陳瑞金、游桂香、林垙舞、李金梅、林樹清、林立言,共9名,並互選由張龍德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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